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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河南焦作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通知

关于201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

根据省会考办〔2014〕1号《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精神,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全面进行无纸化考试试点,定于2014年9月举行;中级资格、高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方式,定于2014年10月举行。现就我市201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考试报名

(一)初、中级考试报名

1、基本条件

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,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,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;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;认真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;履行岗位职责,热爱本职工作。

2、具体条件

(1)初级资格

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,除具备基本条件外,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。

(2)中级资格

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,除具备基本条件外,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,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;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,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;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,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;④取得硕士学位,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;⑤取得博士学位。

上述有关学历(学位),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(学位)。有关会计工作年限,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,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。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,取得经济、统计、审计专业技术初、中级资格,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,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。

报考人员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,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、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、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。香港、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,台湾居民应提交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。

(二)高级资格

报考条件:依据《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》,全省范围内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已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(包括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、审计师),符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或破格条件,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,符合《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》(豫人社职称〔2011〕15号)规定的人员,均可报名参加考试。

二、考试科目

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,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,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。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,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,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,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。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,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,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,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。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,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,通过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的评审,方可获得高级资格证书。

三、考试大纲

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)将修订印发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,用于2014年度考试。

四、考试时间

初级资格考试于9月20-24日举行;中级资格、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5-26日举行。

初级资格《初级会计实务》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,《经济法基础》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.5小时;两个科目连续考试。中级资格《中级会计实务》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,《财务管理》科目考试时长为2.5小时,《经济法》科目考试时长为2.5小时。高级资格《高级会计实务》科目考试时长为3.5小时。

考试日期

初级资格(无纸化考试)

中级资格

高级资格

9月20日至24日(共5天、10个批次)

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

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

10月25日

(星期六)

财务管理

经济法

10月26日

(星期日)

中级会计实务

高级会计实务

五、考试报名组织

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市直、中央、省驻焦单位及各城区考生的报名组织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。

(2)各县(市)报考初、中级的考生到当地财政局进行报名确认。

(3)所有报考高级会计师的考生均需到市级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。

4、各县(市)应于2014年4月22日前完成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,并将报名资料汇总报送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。

六、报名资格审查

各报名组织机构在组织本辖区考试报名工作时,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,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,不得随意放宽报名条件。报名资格审查中,必须审查报名人员的报名表、学历证书、居民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原件,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。

各县(市)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,继续实行由各县(市)财政局会计科进行初审,市会考办对中级报考人员资料进行复审的方式。

对于报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,要严格按照省会计考办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如遇特殊问题,请及时向市会计考办反映,不得自作主张。

七、收费标准

本着“以考养考、以收抵支、合理收费”的原则,考试报名费按照省财政厅豫财会〔2003〕82号文件规定,每科按40元标准收取;高级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在新标准未下发前,仍按旧办法执行,每人100元,不得以任何理由乱收费。